宗教,属于社会特殊意识形态

 宗教智慧     |     来源  网络来源    |    2023-03-14 10:15
宗教,属于社会特殊意识形态。“宗教”二字连用在汉语言系统中古已有之。早在宋代, “宗教”一词已经成为固定词组, 意指佛教内部不同宗派及其教法。儒教、道教后来也使用这个词汇, 同样用来指称其内部不同宗派、教法。但在古汉语语境中, 这一词汇仍主要用以区分佛教内部教派。19世纪中后期, 时人引用日本译法, 将英语中的religion一词译作“宗教”, 泛指人类社会中一切宗教现象, 现代意义上的“宗教”一词自此正式进入汉语言体系, 成为习语, 一直沿用。 
 
宗教

 
宗与教
 
华严五教章卷一有“分教开宗”之说,即将宗教二字分开解释,一般以宗为主观的、个人的主义信念;教则有客观教说之意。又一宗之教旨,亦称宗教。此外,或以宗为无言之教,以教为有言之宗;或以宗为宗门,教为教门。
 
即谓宗门指教外别传之禅门,以禅乃离言教,采以心传心之方式传宗;教门指依大小乘之经论等言教而立之教宗,如天台宗、三论宗、法相宗、华严宗等均属之,相对于禅家而言,称之为教家。又有以宗为法相宗所说之八宗、华严宗所说之十宗;以教指天台所言之四教或八教、华严所判立之五教等;另有以教指三藏十二分教之一切经教,故知宗教一词可说涵盖佛教全体之意。
 
宗教”二字的连用,最早出现于一些汉译佛典中,学术界通常认为该词有“以宗为主,以教为辅,以教阐宗”;“有所本而以为教也”;“佛教以佛陀所说为教,佛弟子所说为宗,宗为教的分派,合称宗教”等含义,并在后期发展中成为儒释道三教传统的代称。而与“宗教”概念相对应的“religion”,也经历了概念的演变史。从词源上讲,欧洲理论界一般认为“religion”一词源于拉丁词“religo”,最初指古罗马人对未知事物的敬畏和对罗马城邦诸神的崇拜。“religion”概念确立于中世纪,指基督教(天主教)的道德德性,这也是现代“religion”概念的直接来源。在近代基督教第三次传入中国时,“religion”的中文翻译有教、神教、神学等,传教士多用“钦崇”指代“religion”。现代的“religion”概念被日本人译为汉文的“宗教”一词。学界大多同意日文“宗教”一词是1869年日德签署条约时,为了翻译 “exercise of religion”一句而创制的。直到1874年,日本学界才广泛接受“宗教”一词,此后不久成为“religion”的标准日译,并于19世纪末传入中国。 

 
自西方学术思想东传之后,一般皆以佛教所习用之“宗教”一词作为英、德、法等西语religion之译语。religion系由拉丁语religio而来,其语源有各种异说。或认为由ligare(结)之动词而来,含有神与人结合之意;或由legare(整理)之动词变化而来,表示严肃及仪礼之意。
 
religio一语,最原始之意义是指对超自然事物之畏怖、不安等感情而言,其后则有成为感情对象的超自然之事物,及成为感情外在表现的仪礼之意,由之更进而指团体性与组织性之信仰、教义、仪礼之体系。亦即人类对具有超人威力之神秘力量或现象赋予意义,视之为绝对理想之主体,并生起畏怖、神圣、信赖、归依、尊崇之念,进而实行祭祀、祈祷、礼拜等之仪礼,将戒律、信条等列为日常生活之规范,以期安心立命及向上发展完美之人格。
 
宗教之成立,其种类甚多,型态亦有种种不同,有现存者,亦有已衰微乃至不存者。其型态可大别为个人心理之宗教与集团社会之宗教。个人心理之宗教,指个人独自之宗教信念与体验,而不论其是否参与特定之宗教组织,或具有何种特定之信仰型态。若经由个人之虔诚信仰、深切体验,而积极向他人弘传,集合具有相同信仰之人群,即成为宗教团体,产生新兴宗教,主倡者称为此宗之开祖。若致力于对固有宗教之改革运动,则称改革者。
 

释迦牟尼佛像

 
集团社会之宗教,若由宗教发达史分类,可概分为原始宗教、国民宗教、世界宗教等。
 
(一)原始宗教,又称部族宗教,太古时代之宗教及未开化社会之宗教,如自然崇拜、精灵崇拜、图腾崇拜、巫觋教等。
 
(二)国民宗教,又称民族宗教,指行于部族、民族、国家等一定地域内之宗教,如日本之神社神道、印度之印度教、以色列之犹太教等。多与所处地域之社会风俗、习惯、制度等有密切之关系,而未必有宗教开祖或依据之经典,如日本神道,并无特定之教,而系以原始宗教为基础,根据国家组织而发展。
 
(三)世界宗教,如佛教、基督教、伊斯兰教等。此类型宗教多随个人之自由意志接受信仰,而顺从组织内之信条、仪礼、戒律等。通常多由特定之开祖所创倡,并以开祖之行迹及教说为中心,形成该教之教理与经典。教团之成立,多站在超越民族、国家等立场而创立,故其教法系以人类全体为中心,具有世界性与普遍性之性格。惟世界性之宗教虽以全体人类为中心,然实际上常以救济个人为基础,故具有探索心灵内面与侧重个人实践修行之特性。




 
依信仰对象之不同,可将宗教概分为三类:
 
(一)多神教(polytheism),即崇拜多种神灵,多系自然形成之信仰,存在于原始未开化之时代。随同人智之发达,渐对自然神赋予意义、理想,次第成为高级神,而祖先崇拜、英雄崇拜等,在进化之社会中亦并行不悖。或有由一神教发展为多神教者,即对具有种种最高神性格之一神,将其性格分别独立,成为最高神之权化分身,而个别崇拜之。
 
(二)一神教(monotheism),由崇拜自然之多神教,演进为崇拜具有诸神之德的一神。如犹太教、基督教、伊斯兰教等,均为典型的一神教信仰。另如印度教中,虽有多神信仰之性格,然于众神之中,独尊一优于其他诸神者为最高神,乃诸神之代表,具有绝对之权威,此称单一神教(hemotheism),如湿婆派以湿婆为最高唯一之神,毗湿奴派以毗湿奴为唯一神。一神教亦可称交替神教(kathenotheism),如梵天、毗湿奴、湿婆等三位神祇,在不同宗派中有不同之地位,以湿婆为例,在湿婆派中为最高神,梵天与毗湿奴居次要而从属于湿婆。
 
(三)泛神教(pantheism),又称万有神教。上记之多神教、一神教等,以实际信奉而属实践性之宗教,泛神论与之相较,其性质偏重于阐释哲学理论之理论宗教,以为宇宙现象之内部,有支配现象界之原理法则,而将此原理法则神格化,认为此“道理神”遍满于宇宙现象。印度奥义书中之梵(梵Brahman)即属道理神,梵存在于“个人我”(梵a^tman)中,此乃最高理想“梵我一如”之基础。此外,十七世纪荷兰哲学家斯宾诺莎(Spinoza, Benedict, 1632~1677)之哲学所说之神亦属道理神。
 
文明国家多经过立法确认信仰之自由,合法之宗教不受压迫、排斥,亦有少数国家以特定之宗教为国教,又国家所认可之宗教团体得称宗教,未得认可者通常称为邪教。